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强化保密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28 03:24:50 来源: sp20240428

  2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作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据了解,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甘肃、海南进行调研。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保密事项范围事关定密的科学性,应当精准、适当,防止太多太泛。对此,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

  有的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定密分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二者权限不同,应当分别作出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修订草案对国家秘密确定作出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密点标注是保密工作精细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家保密局正在积极推行这一制度,建议法律中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修订草案明确了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的地方、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细化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内容,体现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修订草案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

  修订草案规定了工作秘密。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规范,加强管理。草案二审稿将有关条文修改为“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27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